受托研发支出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受托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成为了一个关键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9号指引为这一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强调了受托研发支出在会计处理中的规范性。
一、受托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文件规定,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若发行人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发行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该成果预期能够给发行人带来经济利益,且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能够确保准确归集核算该成果相关支出的,可以将相关支出计入研发支出;不能准确归集核算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合同履约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二、受托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条件
根据以上指引,受托研发支出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取决于三个条件:
①研发成果由受托方拥有或控制。即受托方拥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者虽然研发成果归双方共有,但受托方拥有不受限制的使用权。
②研发成果预期能给受托方带来经济利益。即受托方可以利用该研发成果在未来期间用于生产经营过程、生产产品或提供技术服务,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③受托方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与研发成果相关的支出能够准确归集与核算。受托方应建立并完善包括研发活动和研发人员认定制度、研发业务流程、研发项目管理、研发人员管理等制度。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准确记录员工工时、核算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领料用料和资产摊销等。
受托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还是作为合同履约成本,主要取决于相关的研发成果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合同履约成本属于一项资产,但其一般与客户的特定合同直接相关,其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也仅限于履行特定合同义务,该项合同义务履行完成后便不再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受托研发支出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不限于客户的特定合同,相关研发成果虽然产生于客户的特定合同,但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将取得的研发成果用于日常生活经营,从而持续性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则相关支出可以计入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托研发支出不满足计入研发费用的条件,那么参与受托研发项目的人员也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三、案例分析: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正在进行两个项目的研发,但成果注册证却是B公司的。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受托方,应如何处理会计问题?
合规做法:
委托研发模式:B公司委托A公司研发新技术,科研成果归B公司。这样情况下,B公司立项研发,研发方式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由B公司申报科研成果,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支付给A公司的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已取得知识产权);A公司受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记入受托研发成本,不得作为A公司研发费用处理,A公司不得申请该科研成果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立项模式: A公司自行立项研发,研发成功后,由A公司申请该科研成果,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后,再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样情况下,由A公司自行立项研发,该科研项目研发投入,计入A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研发成功并取得知识产权后,累计投入研发费用(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该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核算;A公司将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出让给B公司时,A公司确认出让该知识产权收入(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同时B公司作购入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处理。
受托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不仅是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归集的重要一环,也是企业上市的关键议题。企业应根据监管指引,建立规范的会计处理流程和内控体系,以确保研发支出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上市,也是企业持续创新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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