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额怎么进行会计处理?

Connor bitop交易所 2024-10-24 15 0

解答:

财会(2016)22号规定: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由于现在不动产抵扣政策已经发生改变,可以一次性抵扣了,财会(2016)22号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只剩下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了。

但是,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其实并不完善,实务中也有如下经济业务会用到“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企业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但是暂时未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会计核算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不含税金额确认成本费用等,实际付款额与不含税金额之间的差额,会计核算就先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等到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1:

甲公司在2024年1月-6月共计向开户银行支付了手续费合计10600.00元,开户银行早就通知过甲公司每半年汇总开具一次性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甲公司在2024年7月10日收到了银行开具的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00元。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手续费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甲公司在实际支付手续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10000.00(汇总)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00.00(汇总)

贷:银行存款 10600.00(汇总)

甲公司收到手续费增值税专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00.00

案例2:

乙公司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在2024年9月30日预付了第四季度的办公室租金945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房东在收到租金后于2024年10月1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00元。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执行新租赁准则,办公室租金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乙公司2024年9月预付租金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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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500.00

贷:银行存款 94500.00

乙公司于2024年10月实际收到租金专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500.00

案例3:

丙公司购进一台设备,不含税价100000.00元,价税合计113000.00元,不需要安装。丙公司与销售方达成协议,丙公司在提货时支付货款的50%,剩余50%货款丙公司在2个月后的某日前支付,销售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才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已经实际支付设备款56500元,设备已经投入使用,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丙公司购进设备首次支付货款,未收到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500.00

贷:银行存款 56500.00

应付账款——某某设备供应商 50000.00

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某某设备供应商 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0

贷:银行存款 565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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