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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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4.06.29-2024.07.07)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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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财富管理】经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柜台人员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现场未悬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大部分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地点办公;三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7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立即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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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光大证券深圳新园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柜台人员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营业场所办理业务,现场未悬挂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是大部分人员在营业场所以外地点办公;三是未及时向深圳局报告影响营业部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曹华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4年7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曹华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6号)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财富管理】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原客户经理刘天春在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的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内蒙古证监局对国融证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切实加强合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024〕15号)

经查,刘天春在国融证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内蒙古证监局对刘天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024〕14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私募资管】经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二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三是个别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便利;四是存在产品投资限额授权不审慎、债券评级方法客观性不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国信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1号)

经查,国信证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二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三是个别产品为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运作资金池类理财业务提供便利。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袁超作为国信证券时任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袁超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3号)

经查,国信证券部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马谦、凌铃作为上述产品的投资经理,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马谦、凌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2号)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私募资管】经查,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违规与公司其他证券资产管理账户发生交易,并高杠杆高集中度运作;二是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或兑付;三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四是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投资标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银河金汇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2024年7月6日至10月5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9号)

经查,银河金汇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违规与公司其他证券资产管理账户发生交易,并高杠杆高集中度运作;二是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垫付或兑付;三是资管新规整改不实,存在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计划实质仍为非净值化通道类产品。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魏琦作为银河金汇时任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管,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赵启越作为上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时任投资经理,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5日,深圳证监局对魏琦、赵启越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50号)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1)

【投行】因保荐承销违规,2024年6月1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

【投行】2022年2月7日,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投行)与苏州玖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玖物智能)签订协议,成为玖物智能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机构,黄健、刘铮宇为保荐代表人。2023年10月20日,东方投行向江苏证监局提交关于玖物智能的辅导验收材料。经查,东方投行在对玖物智能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向江苏证监局报送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东方投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2024年6月21日,江苏证监局对东方投行、黄健、刘铮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2024〕113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河南证监局在对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力锂能)现场检查中发现,天力锂能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投资协议未及时披露等问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天力锂能首发上市保荐机构,未有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及时发现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凯、马腾作为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6月23日,河南证监局对民生证券、李凯、马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忠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2024〕66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根据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鼎科技)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9月8日,云鼎科技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8.68亿元。2022年10月28日,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云鼎科技存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该项目的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完善制度、采取措施规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12.1.2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的规定,2024年7月3日,深交所对中信建投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切实履行保荐机构“看门人”职责。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合规管理】经查,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与控股股东之间未保持独立。二是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三是个别重大事项未及时主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183号,以下简称《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广东证监局对万联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开展全面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方案,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万联证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024〕73号)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财信证券因日常经营活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具体监管措施和整改情况如下:

2019年2月3日,北京证监局就财信证券北京市朝阳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同一证券经纪人名下不同客户同日同一IP和MAC地址委托的异常交易,营业部未对证券经纪人实施有效监控的问题出具《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号),要求该营业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19年3月25日,公司向北京证监局递交《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号的整改报告》。

2019年3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就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出现缺口的问题出具证保函〔2019〕73号《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和湖南证监局。2019年4月2日,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湖南证监局递交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在缺口的整改报告》。

2019年5月13日,湖南证监局就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未及时向个别委托人披露个别季度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出具了《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要求公司应在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合规检查,并报送合规检查报告。2019年8月30日,公司向湖南证监局报送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送<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的报告》(财证字〔2019〕175号)。2019年12月2日,公司向湖南证监局报送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送<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的报告》。

2019年9月4日,湖南证监局就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待购回期间未能持续有效地对资金融入方经营、财务、对外担保、诉讼等情况进行跟踪的问题,出具了《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号)。2019年11月29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出具了《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2号)、《关于对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461号),暂停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自2019年11月30日起(含当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

2020年8月11日,湖南证监局就财信期货合规与风险管理、对外信息系统管理、风险评估不到位等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出具了《关于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7号),要求财信期货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0年9月10日,财信期货向湖南证监局提交《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关于信息系统管理的整改情况报告》。

2021年3月23日,证监会就公司原保荐代表人肖涛、曹海毅保荐的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项目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问题,出具了《监管提示函》(机构部函〔2021〕921号)以及《关于对肖涛、曹海毅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决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二人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二人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2021年9月17日,湖南证监局就财信期货未对居间人进行有效管理,对结算系统密码管理不到位等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出具了《关于对财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9号),要求财信期货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1年10月15日,财信期货向湖南证监局提交《财信期货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2022年2月18日,证券业协会出具了《关于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决定书〔2022〕8号),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内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及时整改违规事项,加强廉洁从业内控管理。2022年3月9日,公司向证券业协会提交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加强廉洁从业管理的报告》。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根据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亭湖区税务局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现已注销的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因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罚2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的清税证明,华宝有限盐城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上述事项已结清,罚款金额很小,且通过检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未发现上述处罚信息,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9月20日,上海证监局就股票质押业务部分项目融资用途管理不严格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38号)。因同一事宜,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133号)和《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500号),对公司处以暂停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相关权限3个月的纪律处分。公司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对股票质押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及专项检查,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改,在严格遵守融入资金跟踪管理制度基础上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公司按要求报送了整改情况报告,公司就该事项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20年6月23日,证监会就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向公司出具《关于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2号)。公司已对债券交易业务进行了全面梳理及专项检查,对警示函指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整改。一是全面梳理债券交易环节岗位职责,通过系统权限设置、流程管理严格落实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的岗位隔离;二是升级投资交易系统,实现全业务线上审批并提升数据准确性、完整性;三是改进员工行为监测方式及手段,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公司按要求报送了整改情况报告,公司就该事项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22年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公司在廉洁从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0号)。公司已经就上述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在离职审批、员工考核等管理流程中增加廉洁从业内容,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承诺。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共计15项;(2)2021年11月2日,发行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为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2022年6月15日,证监会决定对发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指出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内控组织架构混乱,“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

华龙证券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及2022年6月13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8号)及《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34号)。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本公司已出具《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山科技项目事件被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报告》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重大事项报告》,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对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架构和团队进行了完善及调整,将质量控制总部调整为公司一级部门,增强质量控制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2)本公司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相关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同时结合相关规定或指引对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执行、内控体系建设、从业人员执业及廉洁自律、反洗钱等方面。(3)重新梳理及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由合规管理总部下属二级部门培训部制订了专项培训计划,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进行专项培训。(4)进一步加强“三道防线”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内部制衡、提升人员执业意识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5)通过建立及完善廉洁从业制度,明确廉洁从业管理的职责划分、风险防控主体及管理要求,从而加强对本公司下属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6)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要求,确立执业红线,同时通过对警示案例等的学习对廉洁从业中的潜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023年2月21日,华龙证券银川正源北街证券营业部收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市监当罚﹝2023﹞10216001号),因华龙证券银川正源北街证券营业部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对华龙证券银川正源北街证券营业部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信披】经查,经查,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盛金控)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至2022年期间保荐业务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导致公司收入确认出现差错,上述期间差错金额分别为413.67万元、212.53万元、87.9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流动性折扣率等关键参数变更及其确定依据等,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提名程序执行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上述问题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国盛金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强化公司内控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13号)

国盛金控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娥、财务总监吴艳艳,现任董事会秘书刘公银、财务总监刘详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江西证监局对江西证监局对李娥、吴艳艳、刘公银、刘详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14号)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文书号:深南公(南山)行罚决字﹝2023﹞39724号

违法事实: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处罚单位: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处罚日期:2023-08-2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经查,张英健在长江证券惠州金山湖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作出买卖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二是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五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张英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66号)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2023年6月,万和证券相关客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股份。2023年10月,深交所发现该客户违规减持,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相关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并明确将相关情况告知万和证券,要求其认真履行客户管理职责。但在该客户持续违规减持期间,万和证券未能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规定采取拒绝委托等措施限制其违规减持行为,该客户“清仓式”卖出受限股份。万和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会员管理规则》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会员管理规则》第11.5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6月19日,深交所决定对万和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财富管理】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决定对贾慧女士(时任中山证券深南分公司经纪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2024年6月18日,深圳证监局依法公告送达罚款催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外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鲁汇罚〔2024〕1号

违法事实: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处罚金额(万元):9.00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19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消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消行罚决字﹝2024﹞第012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31

罚款金额(万元):2.0

违法行为类型: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违法事实:2024年3月28日,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余洁、杨驰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门头:华创证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法定代表人:陶永泽)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华创证券存在:1、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泵房、厨房未设置防火门;末端试水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2层疏散通道堆放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机关:贵阳市云岩区消防救援大队

银行机构监管事项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蚌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超过期限或者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未按规定收缴假币。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

报告期内,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受到4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中国银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2020年12月18日向本行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本行因存在超额度办理票据转贴现业务被处以罚款300,000元,因未按照授信条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被处以罚款300,000元,共计处罚金额为600,000元。本行已缴清上述罚款。

2、根据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2021年3月24日向本行濉溪支行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淮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本行濉溪支行因未能有效监控贷款资金流向被处以罚款200,000元。本行已缴清上述罚款。

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马鞍山监管分局2022年12月19日向本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本行因存在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与主发起的新华村镇银行开展同业存放业务的问题被处以罚款600,000元。本行已缴清上述罚款。

4、根据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向本行怀远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市监处罚[2023]479号),怀远支行张贴的宣传单上显示的他行平均利率与事实不符,责令怀远支行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万元罚款。2023年5月5日,怀远支行向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账户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

报告期内,本行子公司受到20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平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2020年1月19日向平谷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平一税简罚[2020]72号),平谷新华因未按期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被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平谷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2、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2020年7月2日向长安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66号),长安新华因存在跨区域发放贷款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长安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2020年10月20日向新会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银决[2020]2号),新会新华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新会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佛山监管分局2020年11月13日向南海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佛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南海新华因单位岗位设置不完善,场地设备设置不合理,过程监控不到位,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被处以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南海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5、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2021年5月14日向龙华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龙华新华因存单质押贷款资金用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虚增存贷款的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龙华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2021年5月20日向大厂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廊银罚字[2021]第7号),大厂新华因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被处以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厂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7、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铜川监管分局2021年12月15日向耀州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银保监罚决字[2021]6号),耀州新华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真实违法行为”的问题被处以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耀州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8、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安庆监管分局2022年2月25日向望江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望江新华存在“旺农贷”贷款中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过程未搜集客户相关资料的问题被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望江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9、根据中国银保监局江门监管分局2022年2月28日向新会新华、赖晓妹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新会新华存在营业部负责人未经报告任职行为和报送高管任职资格时未准确披露拟任高管履历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200,000元和280,000元的行政处罚。新会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22年4月20日向平谷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管罚[2022]17号),平谷新华存在欠交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平谷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1、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2022年5月31日向静海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38号),静海新华存在“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流动资金贷款资金违规用于归还其他企业在本行贷款”“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后转存保证金滚开银承”“关联方识别不到位,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的问题被分别处以罚款2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400,000元的行政处罚。静海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2、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铜川监管分局2022年12月5日向耀州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耀州新华存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的问题被处以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耀州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13、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铜川监管分局2022年12月14日向耀州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铜银保监罚决字[2022]14号),耀州新华存在“违规发放关系人优惠贷款”的问题被处以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耀州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赣州监管分局2023年1月4日向兴国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兴国新华存在“股权管理不到位”“以贷转存并以存单质押发放贷款”“虚报、瞒报1104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贷后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互联网贷款业务不合规”的问题被分别处以罚款400,000元、250,000元、400,000元、300,000元、250,000元的行政处罚。兴国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5、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滨州监管分局2023年1月29日向博兴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博兴新华存在“贷款审查不到位”“贷后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问题被处以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博兴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6、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宣城监管局2023年4月21日向郎溪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宣银保监罚决字[2023]3号),郎溪新华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的问题被处以300,000元的行政处罚。郎溪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7、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2023年5月11日向和县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银罚决字[2023]1号),和县新华违反金融统计业务管理规定、违反征信管理业务规定等问题被处以55,000元的行政处罚。和县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8、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2023年6月6日向番禺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番禺新华存在董事(长)违规履职、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问题处以2,050,000元的行政处罚。番禺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1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2023年7月24日向常平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银罚决字[2023]1号),常平新华存违反支付结算业务管理规定、违反货币金银业务管理规定、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违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业务管理规定等问题被处以450,000元的行政处罚。常平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20、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2023年9月11日向平谷新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金罚决字[2023]10号),平谷新华存在违规开展重大关联交易、不良贷款偿还逾期欠款后即上调分类等问题被处以4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平谷新华已缴清上述罚款。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1)

行政相对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决定文书号:绍市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3号

处罚事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处罚机关: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日期:2024-06-25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0内容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渝金管罚决字(2024)12号

处罚事由:截至2021年: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资金投向不合规且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政府平台项目风险管控不到位;贷前调查不尽职;小微企业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企业承担。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19

处罚内容: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0万元;对万书华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相对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

决定文书号:两江金管罚决字(2024)6号

处罚事由: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突击发放短期无实际用途贷款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江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0

处罚内容: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罚款50万元;对陈朴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东乌珠穆沁农信开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东乌珠穆沁农信开元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文书号:锡银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报表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9万元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莆金监罚决字(2024)5号

处罚事由: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5

处罚内容:对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酒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1.未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2.未按规定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付残缺、污损人民币和未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3.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4.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25.95万元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1)

行政相对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

决定文书号:榆住建罚决字(2024)第5号

处罚机关:兰州市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罚日期:2024-06-27

处罚内容: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建设的上花分理处、大水洞分理处、骆驼巷分理处、中连川分理处、小康营分理处、许家台分理处、园子分理处、新营分理处、高崖分理处、贡井支行、龙泉分理处、甘草支行、金崖支行、汪家坪分理处等14个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分别处以45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元整),共计63000.00(人民币大写:陆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广安思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广安金监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贷款管理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行业;虚增存贷款规模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安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罚款5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作出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6-27

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1)

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欠税信息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增值税

欠税余额:2746.94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2746.94

发布日期:2024-06-2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房产税

欠税余额:990.83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990.83

发布日期:2024-07-0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决定文书号:深金罚决字(2024)18号

处罚事由: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罚款2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赠送基金份额形式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深圳证监局对平安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4号)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

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上海汇管罚字〔2024〕3111231001号

违法事实:1、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业务;2、违规办理超期限退汇业务;3、违规办理寿险付汇业务;4、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5、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处罚金额(万元):206.00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1-11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榆金监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0

处罚内容:罚款四十六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决定文书号:苏苏汇检罚(2024)8号

处罚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8.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审核原则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10.2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审核原则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第三十八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7-02

公示日期:-

处罚内容: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

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1)

行政相对人: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决定文书号:锡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分行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5.8万元

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伊金监罚决字(2024)53号

处罚事由:普通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罚款六十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新疆伊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里于孜支行

决定文书号:伊金监罚决字(2024)56号

处罚事由: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罚款3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学苑路社区支行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金罚决字(2024)30号

处罚事由:招商银行理财业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能有效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罚款35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相对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决定文书号:甬外管罚(2024)1号

处罚事由:《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0,892.62元,并处罚款600,000元,罚没款合计640,892.62元。

处罚依据: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温金罚决字(2024)5号

处罚事由:项目贷款风险化解严重不审慎;按揭贷款风险管理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对浙江温州洞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85万元;对朱建松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大庆路支行

作出决定机关: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支行

作出决定机关: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1

经查,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二、存在未成年客户风险测评结果与其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不符的情形,且向未成年客户销售风险等级与其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宁夏证监局对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藏族自治州分行

决定文书号:南金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涉嫌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和杨晓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研究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2016年向借款人青海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4亿元贵德县纵四路江苏大道棚户区改造及周边配套改造项目贷款,贷款期限2016年3月3日至2036年3月2日,贷款采用保证和《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组合担保方式,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该笔贷款在2016年3月4日、6月17日分2笔各2亿元发放至借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贵德县支行账户(28410001400011522)(此账户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与农行协议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贷款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贵德县支行从2016年4月1日开始支付,至2018年1月28日全部支用完毕,期间共分70笔分次支付给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客户信贷档案目录显示,贵德县纵四路江苏大道棚户区改造及周边配套改造项目自2014年4月1日开工,2017年11月20日验收完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在上述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未按照受托支付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分两次将贷款资金全部发放至借款人账户,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行长杨晓东(2016年4月18日调离)在2016年3月4日发放的2亿元贷款支付通知单上作为有权审批人审签同意支付,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行长杨晓明(2016年4月18日任职,已于2018年1月身故)在2016年6月17日发放的2亿元贷款支付通知单上作为有权审批人审签同意支付,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经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本案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量罚准确适当,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和杨晓东提出从轻处罚及免于经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上述事实,有借款申请书、《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信贷审批书》、《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信贷资金提款申请书、支付委托书、贷款资金支付通知单、借款凭证、电汇凭证;《客户信贷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杨晓东任职文件、免职文件、工作分工文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上述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行为,违反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州分行予以责令改正,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决定文书号:深金罚决字(2024)14号

处罚事由:政策性业务资金超范围支付,偏离服务“三农”主责主业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19

处罚内容:罚款4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行政相对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决定文书号:京汇罚(2024)28号

处罚事由:《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文印发)第二条、第十二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5

处罚内容:处79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669.47元人民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房产税

欠税余额:121810.25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0

发布日期:2024-07-02

行政相对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

决定文书号:宁区市监处罚(2024)280号

处罚事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机关: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4-07-01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罚款4902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面支行

作出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6-27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决定文书号:荆门银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事由: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3.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4.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5.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6.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6-26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47.4万元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岩头支行

决定文书号:温金罚决字(2024)6号

处罚事由:因管理不善导致金融许可证遗失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处罚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决定文书号:乌海汇检罚字(2024)第01号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海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1

处罚内容:处42万元人民币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新兴营业所

决定文书号:五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2号

处罚事由:消防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

处罚机关:五大连池市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6-27

处罚内容:给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新兴营业所(法定代表人:刘影)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营业所

决定文书号:陈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6号

处罚事由: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处罚机关:陈巴尔虎旗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6-29

处罚内容:给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营业所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珠金罚决字(2024)4号

处罚事由:刚性兑付代销资管计划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珠海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5-22

处罚内容: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合计700万元;对宗少俊;对吴颖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决定文书号:中金罚决字(2023)2号

处罚事由: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3-09-11

处罚内容: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罚款20万元;对黄波涛警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欠税类型(欠税税种):印花税

欠税余额:92.1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92.1

发布日期:2023-07-19

保险机构监管事项

山东昌宏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1)

山东昌宏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昌宏股份)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左安军作为昌宏股份董事长、亓义文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1日,山东证监局对山东昌宏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左安军、亓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64号)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珠税稽罚(2024)15号

处罚事由: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06-18

处罚内容:对你公司处未代收代缴车船税3,759,72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79,860.00元(3,759,720.00*5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及其附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及《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23点等规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嘉金罚决字(2024)7号

处罚事由: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0

处罚内容: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对司继凯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03

江苏华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江苏华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常天市监处罚(2024)DX00243号

处罚事由: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行为

处罚机关: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4-06-28

处罚内容:吊销许可证件

处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青国金罚决字(2024)26号

处罚事由: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内部管控不到位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金金罚决字(2024)6号

处罚事由: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18

处罚内容:对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王臻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新金监罚决字(2024)192号

处罚事由:虚挂代理套取安责险等业务手续费。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7-04

处罚内容:罚款11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话销售中心

决定文书号:金金罚决字(2024)5号

处罚事由: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18

处罚内容: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电话销售中心罚款10万元;对卜晓燕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甬金罚决字(2024)68号

处罚事由: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个人代理人管理薄弱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17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合计78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克金监罚决字(2024)9号

处罚事由:印章管理不到位,发生涉刑案件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孜勒苏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5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王口营销服务部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6-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宝渭消行罚决字(2024)第0081号

处罚事由: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作业(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处罚机关:宝鸡市渭滨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4-06-28

处罚内容:现决定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陕西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之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列入日期:2024-07-0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

行政相对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大金罚决字(2024)14号

处罚事由:虚列业务费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横岗营销服务部

作出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6-24

行政相对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大金罚决字(2024)15号

处罚事由:虚列业务费用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相对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大金罚决字(2024)16号

处罚事由:截留保费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24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深金罚决字(2024)6号

处罚事由:未经备案情况下向客户推介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误导、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财务数据不真实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6-19

处罚内容:罚款118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宜金监罚决字(2024)11号

处罚事由:编制虚假资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18

处罚内容:罚款12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相对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秦金罚决字(2024)2号

处罚事由:虚假承保理赔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秦皇岛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0

处罚内容: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支公司处罚款十五万元;对张亮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两万元;对陆超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对刘旻昊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决定文书号:温金罚决字(2024)4号

处罚事由: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处罚日期:2024-06-20

处罚内容:对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陈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信托机构监管事项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经查,2020年4月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信托)成为中信信托-南京世茂希尔顿酒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2022年7月,该专项计划相关抵押资产因其他案件纠纷被法院查封。中信信托获知案件纠纷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了解抵押资产状况,未及时披露抵押资产被查封的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九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规定,2024年6月19日,江苏证监局对中信信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110号)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1)

经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简称:国枫律所)在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惠丰钻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业务项目中,存在未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三项规定,2024年6月28日,河南证监局对国枫律所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提交书面报告。(〔2024〕6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

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及注册会计师朱娟、杨一、江山在执行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盛金控)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华所未识别国盛金控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业务收入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确认差错问题,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二、商誉减值计提复核程序不到位。国盛金控在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评估报告,但大华所未在底稿中充分记录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相关参数选择及其变动的依据、合理性等,商誉减值计提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二条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2024年5月21日,江西证监局对大华所及注册会计师朱娟、杨一、江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15号)

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针对2020年1月21日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天一医药有限公司向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转款4,750万元事项,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未获取到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海南证监局对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28号)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二、资管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互联网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三、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吉林证监局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3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局将进行验收。(吉证监决〔2024〕24号)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接受有关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投资标的等实质性投资建议,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2024年6月25日,江苏证监局对对弘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责令其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稳妥推进整改工作,江苏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2024〕116号)

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1)

经查,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主席交易系统上线后从未开展压力测试,且仅保存近15天监控日志,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6月25日,江苏证监局对宁证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责令其在收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江苏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2024〕117号)

中财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处理不到位,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内蒙古证监局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024〕13号)

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2)

经查,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简称:广州金控期货或广金期货)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未健全并有效执行自有资金投资运作制度和流程,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金控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56号)

广州金控期货董事长张丹奇和广州金控期货总经理、广州金控物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詹静丽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6月13日,广东证监局对张丹奇、詹静丽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2024〕57号)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3)

经查,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慧研智投)存在以下问题:客户营销和服务存在不实和误导性宣传;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对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自媒体直播展业不规范;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山西证监局对慧研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25号)

黄俊作为慧研智投董事长,龚毅飞作为分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董事,胡凌燕作为慧研智投总经理、王凌作为合规总监,对慧研智投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山西证监局对黄俊、龚毅飞、胡凌燕、王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2024〕26号)

经查,刘铭在慧研智投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但私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山西证监局对刘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27号)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

经查,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港澳资讯)南昌分公司存在对自身的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人员实际为客户提供投顾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客户解除服务协议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江西证监局责令港澳资讯南昌分公司在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2024】18号)

李玉萱、胡志明、陈骏作为直接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江西证监局对李玉萱、胡志明、陈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16号)

陈建强作为港澳资讯南昌分公司副总经理、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江西证监局对陈建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17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1)

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简称:容维数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员工营销宣传存在承诺收益,虚假宣传行为;二是部分员工存在无资格执业问题;三是公司向部分客户收费行为不规范;四是部分客户服务材料缺少留痕。此外,容维数据还存在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员工执业行为不诚信和对外公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以上事实有调取的材料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8日,黑龙江证监局对容维数据采取责令改正、责令清理违规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2024〕7号)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大庆巠科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大庆巠科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大庆巠科)存在多项违规事实,具体包括:一是未及时提交产品备案申请,根据黑龙江浙江局通报,申请人实际在管基金规模4100万元,备案规模仅800万元存在大量应备案而未备案产品。二是存在关联交易未披露。三是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四是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五是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六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工作。协会曾尝试多种方式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取得联系,均未能与其取得有效联系。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复核意见如下:一是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存在大规模应备案而未备案产品,违规事实清楚,并已经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查实认定,申请人提出难度大、成本高、投资人不配合等申辩意见均不能成为其违规“备少募多”的正当理由。二是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2023年11月16日、11月27日,协会先后两次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邮件、短信等方式向申请人推送线上核查通知,申请人均未按要求上传检查材料。2023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协会多次尝试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李强、合规风控负责人李洁,均被拒接或挂断,无法取得有效联系。三是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产品备案、未披露关联交易、未履行诚实信用和谨慎勤勉义务、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以及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等多项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协会对申请人六项违规行为合并处理,对其实施撤销管理人登记纪律处分与其违规后果、情节相适应。申请人提出其积极采取清退违规基金产品、及时更新联系方式等整改措施,仅为其在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发现后理应采取的一般性纠正措施,申请人未能提供客观、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根据《纪律处分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不构成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综上,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申请人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事实清楚,措施合理,依据充分,程序正当。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复核情况,根据《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2024年6月27日,中基协决定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144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纪律处分。(中基协复核〔2024〕18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2024年6月27日,中基协决定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145号)对申请人李强(作为大庆巠科法定代表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复核〔2024〕19号)

2024年6月27日,中基协决定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145号)对申请人李洁(作为大庆巠科合规风控负责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复核〔2024〕19号)

上海领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领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领中)存在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信息披露存在缺陷的违规行为:2017年5月,上海领中与永柏(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柏创投)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协议约定上海领中委托永柏创投担任上海领中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永柏领中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3期”(以下简称“母基金3期”)的投资顾问。上海领中将多项管理人职责委托给永柏创投,长期不掌握投资者联系方式。在永柏创投全资股东永柏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立案调查后,上海领中“中断了与投资人的沟通渠道”,截至目前,仍未能与多名投资者取得联系。此外,根据上海领中反馈的书面《信息披露情况表》,上海领中未完全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理,协会认为:上海领中将多项管理人职责委托给永柏创投,并因此不掌握投资者联系方式、也未能全面有效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事实清楚,当事人亦对此予以承认。后续当事人向协会提供了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记录、为投资者开设查询账号等资料,相关证据材料表明上海领中根据投资者预留的联系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开通了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对相关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6月4日,中基协决定:对上海领中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74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李宇光登记为上海领中法定代表人,2024年6月4日,中基协对李宇光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75号)

黄岩登记为上海领中合规风控负责人,2024年6月4日,中基协对黄岩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76号)

上海一扇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一扇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一扇门)存在非专业化经营的违规行为:上海一扇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宁波市鄞州量化对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鄞州量化)存在外部有限合伙人,并对外进行投资,该有限合伙企业以股权基金形式运作、有明确投资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基金并为有限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经查,鄞州量化未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上海一扇门作为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存在非专业化经营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合伙协议、银行流水、上海一扇门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经审理,协会认为:根据《宁波市鄞州量化对冲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向本合伙企业收取实缴出资额的1%/年的管理费,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此外,根据银行流水及工商系统登记信息,鄞州量化的合伙人包括多家有限公司和多名自然人,存在对外投资行为,并且上海一扇门收取了相应管理费。鄞州量化以股权基金形式运作、有明确投资标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并为有限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上海一扇门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今仍作为鄞州量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存在非专业化经营的违规行为。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6日,中基协决定:对上海一扇门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80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陈晓王莹女士自2015年5月至今任上海一扇门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6月6日,中基协对陈晓王莹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81号)

代朋自2017年12月至今任上海一扇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6月6日,中基协对代朋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82号)

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

经查,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金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内控管理混乱。一是深圳金砖在AMBERS系统上传的“甘肃绿色基金”2021年审计报告实际为另一只在管基金“青铜峡市金砖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1年的审计报告。二是前期自律检查过程中,协会要求深圳金砖提供“甘肃绿色基金”的银行流水、投资决策材料、信息披露情况等信息,深圳金砖表示在2021年5月实际控制人变更时,原实际控制人没有移交“甘肃绿色基金”的任何资料,因此仅提交了部分从AMBERS系统下载的基金产品相关文件。此外,前期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金砖仅提供了向部分产品投资者披露2022年基金审计报告的邮件截图,深圳金砖在书面情况说明中表示,管理人通过召开会议等线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未保存参会记录等证明材料,因此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二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一是经查工商登记信息,深圳金砖的出资人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发生变更,截至2023年深圳金砖仍未就相关股东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二是根据深圳金砖提供的历任高管信息表,万蒙蒙于2020年9月不再担任深圳金砖法定代表人,张晓玉于2022年10月不再担任深圳金砖合规风控负责人,截至2023年2月,深圳金砖仍未就相关高管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工商系统登记信息、AMBERS系统登记信息、深圳金砖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经审理,协会认为:(一)深圳金砖对于存在审计报告上传错误、未能提供相关基金产品的文件资料、未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事实均予以承认。(二)根据深圳金砖前期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其是通过召开会议等线下方式进行的信息披露,但未能提供对其管理所有基金产品进行完整信息披露的证据材料。此外,深圳金砖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已予以考虑。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深圳金砖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4〕187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吕大明女士自2021年6月至今任深圳金砖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吕大明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188号)

张晓玉女士自2016年6月至2022年10月任深圳金砖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张晓玉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189号)

许莉英女士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任深圳金砖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许莉英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190号)

万蒙蒙女士自2018年2月至2020年9月任深圳金砖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万蒙蒙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191号)

刘璐女士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深圳金砖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刘璐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192号)

厦门思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厦门思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厦门思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厦门思齐建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齐建学”)、“厦门思齐建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齐建能”)系厦门思齐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思齐建学”“思齐建能”分别于2021年10月、2022年1月在协会完成备案。在“思齐建学”“思齐建能”等2只基金

募集过程中,厦门思斉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思齐建学”合伙协议第十六条“信息披露制度”约定:厦门思斉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编制完成合伙企业季度报告,向其他合伙人披露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向其他合伙人披露合伙事务执行情况。但厦门思斉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思齐建学”的投资者披露季度报告。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登记信息变更不及时。2023年11月,协会自律检查期间,厦门思斉向协会提供的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与在协会人员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和《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厦门思齐已就上述情形进行了相应整改。

以上事实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3日,中基协对对厦门思斉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4〕271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陈文宏自2016年8月至今任厦门思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6月3日,中基协对陈文宏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72号)

许峻敏于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任厦门思斉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4月30日,中基协对许峻敏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73号)

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千寻私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混乱;

四、在产品认申购及赎回环节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情形;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变更事项;

七、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投资活动,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千寻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6号)

叶挺作为千寻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总监和相关基金产品时任投资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叶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5号)

唐代毅作为千寻私募合规风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唐代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7号)

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经查,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凯什私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凯什均衡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为他人提供资金借贷的情形;

二、缺乏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重大事项未报告;

四、凯什科技融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凯什科技融合)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凯什私募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凯什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3号)

经查,凯什私募存在以下问题:缺乏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必要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重大事项未报告;凯什科技融合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的投资限制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相关规定。

任雪莲作为凯什私募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任雪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1号)

郑之琦作为凯什私募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郑之琦未恪守执业行为规范,在凯什均衡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为他人提供资金借贷,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郑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2号)

经查,吴光孝在凯什私募从业期间,在凯什均衡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二、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7月2日,海南证监局对吴光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4〕34号)

沈阳日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沈阳日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报送异常:未按要求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相关信息更新事宜)

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市前海坚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坚石资产)在坚石宏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孙良负责上述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8日,深圳证监局对坚石资产、孙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144号)

深圳金晟硕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金晟硕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晟创投)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个别私募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李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同时任个别私募基金的投资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及上述产品的投资运作。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深圳证监局对金晟创投、李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0号)

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金晟硕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晟硕业)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莱美青枫)投资管理过程中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李晔自金晟硕业成立之日起至今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2021年4月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并作为莱美青枫的投资经理,负责相关产品的投资运作。朱峤自2021年4月起任金晟硕业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深圳证监局对金晟硕业及李晔、朱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42号)

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获取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证明,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二、将固有财产混同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三、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2024年6月27日,浙江证监局对华侨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杨宇潇作为华侨基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27日,浙江证监局对杨宇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明,浙江浙商汇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汇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德清悦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悦雅)、德清汇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德清汇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汇胜)和德清悦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浙商汇悦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浙商汇悦未按规定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2022年8月24日,浙商汇悦以向时任德清汇胜投资经理华某宇提供借款的名义,挪用德清悦雅200万元,用以支付德清汇胜投资者本金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浙商汇悦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王一羽和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虞晓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商汇悦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虞晓伟,是浙商汇悦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浙商汇悦、虞晓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德清悦雅被挪用的200万元,系某控股集团公司以某创业投资公司的分红款,抵偿某控股集团公司为履行对某文化艺术公司的担保责任而向浙商汇悦支付的两只基金杭州悦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悦艺)和德清悦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清悦丰)投资于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业绩报酬。根据杭州悦艺、德清悦丰、浙商汇悦和德清悦雅签订的《债权确认书》,该业绩报酬委托德清悦雅收取。浙商汇悦、虞晓伟认为,浙商汇悦有权处置其自有资金,浙商汇悦委托德清悦雅借款给华某宇,因此不存在挪用德清悦雅资产的情形。其二,浙商汇悦未备案合伙企业事宜均发生在虞晓伟担任法定代表人及高管职务之前,且浙商汇悦对未备案合伙企业采取了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整改措施。根据新老划断原则,不应当对虞晓伟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浙商汇悦请求免于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的处罚,虞晓伟请求不予处罚。

经补充调查及复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根据《投资顾问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德清悦雅被挪用的200万元并非浙商汇悦的业绩报酬,系某控股集团公司代某文化艺术公司向德清悦雅支付的投资收益,属德清悦雅基金财产。当事人用以证明该200万元为业绩报酬的《债权确认书》系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补充制作,并未取得某控股集团公司和某文化艺术公司盖章确认。我局认定浙商汇悦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并无不当。第二,2022年1月13日至调查日,虞晓伟担任浙商汇悦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案涉私募基金虽成立于虞晓伟任职时间前,但上述私募基金未备案行为延续至调查日,虞晓伟应对浙商汇悦未办理上述私募基金备案行为承担责任。综上,对当事人浙商汇悦、虞晓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对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浙江浙商汇悦处20万元罚款;对虞晓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王一羽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浙江浙商汇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虞晓伟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2024年6月27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浙商汇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对虞晓伟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对王一羽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浙商汇悦、王一羽、虞晓伟)

阿比垂直(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经查,阿比垂直(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天一(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一(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一金控(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阿比垂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利用基金产品进行利益输送。武汉阿比垂直为归集股票大宗交易套利收益,通过高偏离度交易某债券在不同基金产品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最终将大宗交易套利等形成的收益归集到“天一修罗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用以管理人团队个人利益分配。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中一嵩山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嵩山二号基金”、“天鋆集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鋆集一号基金”系武汉阿比垂直管理的基金产品,武汉阿比垂直未按照“嵩山二号基金”“鋆集一号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截至2024年5月,武汉阿比垂直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国忠;但经查,自2021年6月开始,武汉阿比垂直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坤、林佳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是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实际履职。截至2024年5月,武汉阿比垂直在协会系统登记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王国忠;登记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刘彦伟。但武汉阿比垂直向协会提供的《情况说明》载明,“王国忠自2021年6月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实际履职”“刘彦伟于2022年3月离职,已没有实际履职”“2022年3月后,由大股东林佳韵进行日常经营和私募基金业务决策”。上述行为违反了《内控指引》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

2024年5月23日,中基协决定:撤销武汉阿比垂直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236号)

林佳韵女士自2021年10月至今任武汉阿比垂直投资经理,且为实际控制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5月23日,中基协决定:对林佳韵进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37号)

王国忠自2015年12月至今任武汉阿比垂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对登记高管人员未实际履职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5月23日,中基协决定:对王国忠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38号)

刘彦伟自2016年2月至今任武汉阿比垂直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登记高管人员未实际履职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5月23日,中基协决定:对刘彦伟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239号)

广州论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广州论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论德)存在未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违规事实:工商信息显示,2022年12月,广州论德将经营范围由“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变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并将法定代表人由“曾汉泉”变更为“黄某城”。2023年2月,广州论德因与投资者的仲裁纠纷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曾汉泉及法定代表人黄某城被限制高消费。广州论德承认,黄某城未在公司任职,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曾汉泉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诺在解除失信状况后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广州论德工商经营范围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协会现行登记要求,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任职、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不一致。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的规定。2024年5月28日,中基协决定:对广州论德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62号)

曾汉泉于2014年4月至今任广州论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5月28日,中基协决定:对曾汉泉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63号)

潘剑波于2021年5月至今任广州论德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5月28日,中基协决定:对潘剑波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64号)

上海业如天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上海业如天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业如天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款。“业如天建慧力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分级基金”(以下简称“慧力二号”)为业如天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根据相关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10日,业如天建与无锡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无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等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2021年3月10日,业如天建与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增资协议》。前述协议约定,除触发提前退出回购的条件外,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应当在“慧力二号”支付投资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及12个月内按照约定的频率和利率支付回购价款。2021年5月25日,付款方“上海业如天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慧力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分级基金”,向收款方某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2亿元。上述安排实际为“慧力二号”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且借款金额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二是未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慧力二号”和“业如天建慧园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慧园一号”)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有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邮寄服务,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方式,其他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根据业如天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业如天建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截至2023年11月17日,“慧力二号’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为40%,“慧园一号”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为13.33%。业如天建未向所有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中基协决定:对业如天建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中基协处分〔2024〕268号)

吴学江女士于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担任业如天建法定代表人,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5月29日,中基协决定:对吴学江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69号)

李莎莎女士时任业如天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内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5月29日,中基协决定:对李莎莎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70号)

北京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山东美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明,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青石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青石众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一号)、青石众诚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九号)为青石资产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2月8日,青石一号海证期货账户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77(以下简称青石一号10×××××77账户)。2021年3月24日,青石九号新湖期货账户开立于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0××××70(以下简称青石九号20××××70账户);2021年7月15日,青石九号广金期货账户开立于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资金账号为13××××55(以下简称青石九号13××××55账户)。青石资产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公某峰从事期货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公某峰借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如下:使用青石一号10×××××77账户交易351笔,成交金额384.35万元;使用青石九号20××××70账户交易272笔,成交金额2739.44万元;使用青石九号13××××55账户交易228笔,成交金额2129.15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开户资料、基金合同、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交易流水、软件数据、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青石资产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2024年6月24日,青岛证监局对青石资产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024】3号)

经查,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二、内控机制不健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青岛证监局对青石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4〕16号)

周玉升作为青石资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青岛证监局对周玉升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18号)

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明,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裕瑞资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裕瑞昌裕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三号)、裕瑞昌裕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七号)、瑞昌裕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八号)为裕瑞资产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8月6日,裕瑞三号宁证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03(以下简称裕瑞三号28××××03账户)。2021年8月17日,裕瑞七号宁证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07(以下简称裕瑞七号28××××07账户)。2021年10月12日,裕瑞八号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18(以下简称裕瑞八号28××××18账户)。裕瑞资产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公某峰从事期货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公某峰借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如下:使用裕瑞三号28××××03账户交易187笔,成交金额1588.76万元;使用裕瑞七号28××××07账户交易186笔,成交金额1947.66万元;使用裕瑞八号28××××18账户交易71笔,成交金额477.38万元。裕瑞资产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2024年6月25日,青岛证监局对裕瑞资产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024】4号)

经查,裕瑞资产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二、内控机制不健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未自主管理相关产品,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25日,青岛证监局对裕瑞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15号)

王书辉作为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青岛证监局对王书辉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17号)

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4)

经查,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简称:鲨鱼资产)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二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三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的情形,使用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广东证监局对鲨鱼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68号)

余启民作为鲨鱼资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广东证监局对余启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69号)

宋政会作为鲨鱼资产从业人员期间,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广东证监局对宋政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70号)

李曦翔作为鲨鱼资产管理(珠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期间,从事公司投资交易业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26日,广东证监局对李曦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70号)

深圳猎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猎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猎语)在猎语天合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猎语天合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按照他人要求购买指定债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杨君来实际负责上述债券交易的投资决策。2024年6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猎语、杨君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29号)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明,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创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杭州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和海)、杭州凌健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凌健)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浙商创投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浙商创投未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浙商创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浙商创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越孟,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4年6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浙商创投处25万元罚款;对陈越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2024〕21号)

深圳市财富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

因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2024年5月24日,中基协决定:取消深圳市财富森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财富森林)会员资格,撤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257号)

邱美玲女士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任财富森林法定代表人。2024年5月24日,中基协将邱美玲加入黑名单,期限一年。(中基协处分〔2024〕258号)

刘练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财富森林合规风控负责人。2024年5月24日,中基协将刘练加入黑名单,期限一年。(中基协处分〔2024〕259号)

蒋宁于2017年10月至今任财富森林法定代表人。2024年5月24日,中基协对蒋宁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60号)

徐福林于2016年12月至今任财富森林合规风控负责人。2024年5月24日,中基协对徐福林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261号)

其他机构/个人监管事项

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

经查,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海航石化)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真实告知上市公司信息导致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海航石化实际控制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化学或上市公司)股票。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0日告知渤海化学当日持股比例低于5%的情况不真实,告知的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1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中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不真实。海航石化于2023年2月17日告知上市公司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17日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的情况不真实,减持比例和减持后持股比例未包括前述账户组中沈某、郭某亭信用账户交易、持股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23年2月18日披露的《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结果公告》中减持比例、减持后持股比例不真实。二、持股比例变动超1%但未履行告知义务。账户组自2021年6月29日起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6%;2022年9月6日至2023年2月16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2023年2月22日约定式购回交易增持“渤海化学”1.66%;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8日累计减持“渤海化学”1.03%。上述期间账户组持有“渤海化学”比例变动1%以上但未在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2024年6月17日,天津证监局对海航石化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上市公司账户组情况及账户组持股信息。

宋文行作为海航石化总经理,对海航石化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6月17日,天津证监局对宋文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

2023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发布了《武汉市2022年四季度欠税公告》,将武汉市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公司的情况予以公告。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或“公司”)近期存在欠税记录,所欠税种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欠税金额共计24,568,783.36元。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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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经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西宁开投)在公司债券发行环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并认购第三方机构指定的私募基金,存在由第三方机构协调其他投资人认购债券、申购的私募基金在发行环节及二级市场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7月3日,青海证监局对西宁开投、李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吸取教训,严格整改。(青证监措施字〔2024〕6号)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元成股份)存在以下问题:一、2024年4月27日,元成股份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相关项目审计价差未能及时入账,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二、2024年4月27日,元成股份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其中,年报中审计意见类型、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多项重要内容存在错误,反映出公司在内控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缺陷。2024年5月1日,元成股份披露《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元成股份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时任总经理姚丽花、时任董事会秘书柴菊竹、财务总监陈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2024年6月18日浙江证监局对元成股份、祝昌人、姚丽花、柴菊竹、陈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浙江证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经查,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嘉投资)存在以下问题:一、祝昌人及北嘉投资未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和停止交易。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5日期间,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39.79%下降至26.04%,变动比例达到13.75%,公司迟至2024年5月30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7日,北嘉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1.75%的股份。北嘉投资在减持元成股份股票累计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祝昌人和北嘉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

二、祝昌人和北嘉投资未及时披露北嘉投资将持有的元成股份股权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事项且存在被动减持未及时披露情形。北嘉投资于2020年10月19日在东北证券开立信用账户,2020年10月21日向信用账户划入其所持有的元成股份股票3,040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10.66%)作为融资担保品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该融资融券业务合约经多次展期延续至今,公司迟至2024年5月16日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强制平仓的公告》及2024年5月30日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才对外部分披露北嘉投资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参与融资融券的情况。2024年5月15日,东北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对北嘉投资所持有的170.55万股公司股票执行了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北嘉投资和祝昌人未及时向元成股份报告上述情况、未在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担保品出现被强制平仓风险时及时向元成股份报告并披露相关风险,导致元成股份未能在上述强制平仓前15个交易日披露相关信息。

北嘉投资和祝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祝昌人和北嘉投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浙江证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正大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

安徽证监局: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机构名单(2024年第一批)

1 安徽盈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芜湖市戴寻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 芜湖市丁曼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 新疆百利鑫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5 正大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6 麦金斯智能APP

7 小番茄APP

公衍峰*(1)

经查明,公衍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青石众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一号)、青石众诚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青石九号)为青岛青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青石)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2月8日,青石一号海证期货账户开立于海证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资金账号为10×××××77(以下简称青石一号10×××××77账户)。2021年3月24日,青石九号新湖期货账户开立于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0××××70(以下简称青石九号20××××70账户);2021年7月15日,青石九号广金期货账户开立于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资金账号为13××××55(以下简称青石九号13××××55账户)。裕瑞昌裕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三号)、裕瑞昌裕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七号)、瑞昌裕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裕瑞八号)为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裕瑞)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2021年8月6日,裕瑞三号宁证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03(以下简称裕瑞三号28××××03账户)。2021年8月17日,裕瑞七号宁证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07(以下简称裕瑞七号28××××07账户)。2021年10月12日,裕瑞八号期货账户开立于宁证期货青岛分公司,资金账号为28××××18(以下简称裕瑞八号28××××18账户)。公衍峰向青岛青石、青岛裕瑞借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如下:使用青石一号10×××××77账户交易351笔,成交金额384.35万元;使用青石九号20××××70账户交易272笔,成交金额2739.44万元;使用青石九号13××××55账户交易228笔,成交金额2129.15万元;使用裕瑞三号28××××03账户交易187笔,成交金额1588.76万元;使用裕瑞七号28××××07账户交易186笔,成交金额1947.66万元;使用裕瑞八号28××××18账户交易71笔,成交金额477.38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开户资料、基金合同、劳动合同、银行流水、交易流水、软件数据、相关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衍峰借用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2024年6月24日,青岛证监局对公衍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2024】2号)

国信证券、银河金汇暂停私募资管业务;深圳金砖五名女将同日受罚 | 2024.7.7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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