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对赌纠纷浙商资管vs银江技术;国信证券拟强制拍卖腾邦退股票 | 2024.6.02
券商诉讼统计
(2024.05.25-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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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25)
天娱数字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娱数科”)于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送达的关于颐和银丰天元(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银丰”)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公司陆续收到大连中院送达的诉讼相关材料,部分中小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大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大连中院予以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大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关于颐和银丰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颐和银丰对被告天娱数科的诉讼请求。据此,因原告颐和银丰对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被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主张的连带责任系建立在被告天娱数科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天娱数科不承担责任,则原告颐和银丰对被告光大证券、被告中信建投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343,113.74元,由原告颐和银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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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中院已受理立案的案件1,145起,涉诉金额合计约50,643.49万元;已判决的案件1,064起,诉讼判决赔偿金额合计约11,925.98万元;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已完成赔偿的案件663起,已完成赔偿金额合计约6,828.17万元,前述相关赔偿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由公司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进行抵偿,大连中院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了向前述部分中小投资者司法划转抵债股票8,735,561股。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2024年1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23)粤03破1148号民事定书定受理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3)粤03破4号,并于2024年3月11日指定深圳市中天正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深圳中院(2022)粤03执恢315号案件通知书,具体通知内容如下:关于申请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依法强制拍卖本案(2022)粤03恢315号]质押股票即被执行人腾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5,550865股R邦1”股票以清偿债务。腾邦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9,011,440股,占公司总股本11.1939%。基于前述事项,如果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票被依法变价,可能会造成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良影响。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拍卖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公司”)与烟台山高弘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山高”)发生合同纠纷,烟台山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烟台山高因此合同纠纷将泛海控股、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泛海控股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提出上诉,山东高院判决维持原判。烟台山高向济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2)鲁01执515号〕。前期济南中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350,000万股股份进行了冻结。2023年2月2日,泛海控股收到济南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和《拍卖通知》,济南中院拟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泛海控股持有的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2023年3月15日,公司通过查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获悉,上述关于民生证券347,066.67万股股权的拍卖已成交,由竞买人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联集团)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成交价为9,105,426,723.00元。本次拍卖事项涉及变更民生证券主要股东,该变更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无异议,泛海控股原持有的民生证券3,470,666,700股股份已变更登记至国联集团名下。2023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济南中院已就民生证券股权拍卖款项依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剩余变价款2,442,103,646.51元移交给因其他案件轮候查封的北京金融法院,由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处理。根据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案款分配方案》,对于上述民生证券股权拍卖剩余变价款,优先扣除相关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439,989元,剩余金额按照被拍卖股权的查封顺序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同一查封顺位的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方案:(1)清偿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山证券)经北京金融法院确认的债权共计268,458,090.29元;(2)清偿杨延良经上海仲裁委员会确认的债权55,955,374.17元;(3)清偿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简称:民生信托)经北京金融法院确认的债权共计2,117,250,193.05元。2024年5月28日,经北京金融法院告知,北京金融法院已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有关民生证券股权拍卖剩余变价款具体分配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分配情况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根据上述民生证券股权拍卖剩余变价款的分配情况,公司已清偿了对上述债权人的部分债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化解当前面临的债务风险。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及募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起诉状》((2024)浙0105民诉前调5715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浙商资管”)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为原告持有的银江技术共计27,813,840股股票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并赔偿原告损失36,322,908.91元。公司于近日收到一审法院下发由原告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0105执保1071号),经自查及公司委托诉讼律师查询,获悉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如下:1、根据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原告浙商资管已增加诉讼请求金额,即将涉案诉请标的额由36,322,908.91元提高到220,450,529.71元,并据此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根据一审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浙0105执保1071号),裁定冻结公司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存款220,450,529.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江技术被一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2个(均为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冻结资金11,707.97万元人民币。公司认为原告浙商资管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缺乏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对本次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复议并采取其他相关救济措施。
本次浙商资管主张解除限售的涉案股票系公司因与案外人李欣之间的对赌协议而定向发行给李欣的限售股票。2017年,因李欣未能达到承诺业绩,且按约定交付涉案股票给公司,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欣,法院最终判决李欣将涉案股票交付公司,由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则应将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公司。执行过程中,因李欣已将涉案股票恶意质押给浙商资管,导致无法执行。浙商资管行使质权,通过以物抵债方式获得涉案股票。截至目前,李欣尚未完成对公司的业绩承诺对赌补偿。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限售股即使质押,也不能免除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交易对方拟就业绩承诺作出股份补偿安排的,应当确保相关股份能够切实用于履行补偿义务。……业绩承诺方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在回复投资者咨询“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了原股东作出限售承诺的股份,是否需要遵守原承诺?”的问题时,明确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由于浙商资管的解除限售主张已明显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公司无法配合浙商资管办理涉案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被冻结金额11,707.97万元,主要系浙商资管要求一审法院对公司220,450,529.71元财产进行保全,若一审法院采取进一步财产保全,公司其余资金或资产将被进一步冻结。因被冻结募集资金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公司不会因该事项而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紧张,导致共计61,197.98万元募集资金处于违规使用或受限状态。截至目前,处于违规使用尚未归还募集资金合计25,000.00万元;处于被冻结募集资金合计36,197.98万元。若公司未能及时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将存在募集资金被司法划转等风险,并有可能因资金流动性紧张影响持续经营导致公司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
来源: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47)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锦龙股份)分别于2023年5月25日、26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33、2023-34),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与被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海控股”)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三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813、814、815号]。判决生效后,中山证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三案本金合计220,000,000元)。近日,锦龙股份收到中山证券函告,中山证券已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上述三案执行款共计268,457,179.29元。上述三案现执行完毕,中山证券将于近日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1)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鼎投资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昆吾九鼎)为被告及原告(双方互诉案,两案合并审理,以下我方统称“被告(原告)”)
涉案金额:4240万元。
判决结果:准许原告(被告)、被告(原告)撤回起诉。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昆吾九鼎已根据前期仲裁裁决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被查封。公司将依据最终裁定结果调整预计负债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公司后续将尽快推动已冻结财产的解封工作。上述调整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300万元,占经审计的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55%,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近日,九鼎投资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尤紫雨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了裁定。
昆吾九鼎前员工尤紫雨以昆吾九鼎、昆吾九鼎深圳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福田区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昆吾九鼎支付其业绩奖金4,240万元,2018年4月30日,福田区劳仲委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昆吾九鼎支付九鼎业绩奖金人民币400万元。昆吾九鼎根据仲裁裁决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昆吾九鼎及尤紫雨对仲裁结果均不认可,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经管辖权异议,两起诉讼均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区法院)管辖,进行合并审理。朝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2020)京0105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九鼎投资定向增发项目融资业绩奖金人民币四百万元;(2)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律师费人民币三千七百七十三元五角八分;(3)驳回被告(原告)尤紫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尤紫雨不服,于2021年1月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京03民终7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撤销朝阳区法院(2020)京0105民初7951号民事裁判书;(2)本案发回朝阳区法院重审。上诉人尤紫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近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22)京0105民初1354号,裁定原文如下:原告(被告)尤紫雨与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2024年5月15日,原告(被告)尤紫雨、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尤紫雨及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被告)尤紫雨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原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昆吾九鼎已根据前期仲裁裁决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因本案件财产保全事项,公司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被查封。公司将依据最终裁定结果调整预计负债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公司后续将尽快推动已冻结财产的解封工作。上述调整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300万元,占经审计的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9.55%,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展暨收到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科锐”)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后变更为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纳启航企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35亿元,为有限合伙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9月18日,公司与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柏纳”)、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启航”)、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纳创投”)、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风光无限”)签署了《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2021年12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参与投资的深圳柏纳启航新能源产业基金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公告》(编号:2021-093),柏纳启航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合伙协议》第4.5.2条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福田引导基金、北京科锐有权但无义务选择(i)退伙且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ii)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且不受本协议第4.4条和第5.8.1条关于转让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无须事先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提交合伙人大会表决等),或(iii)对其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额停止缴付出资并对其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额进行减资以退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同意福田引导基金、北京科锐的顺利退出或停止缴付后续出资款,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并连带地承担福田引导基金、北京科锐因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其他合伙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理解并确认该条款之效力,新增的合伙人依然受本条款约束:(2)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1)年的;”根据《合伙协议》,柏纳启航企业总基金规模10亿元人民币,各合伙人首期出资比例为认缴金额的30%,柏纳启航企业首期资金应到位3亿元人民币。普通合伙人深圳柏纳于2021年11月2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书》,缴付截止日2021年11月8日。除公司及深圳柏纳外,天润启航、柏纳创投、山西风光无限均发生逾期出资的违约行为,且至公司提起诉讼,柏纳创投和山西风光无限仍逾期出资。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5496号】,判决结果如下:“1、确认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2、被告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润启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柏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西风光无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3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登记备案手续;3、被告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实缴出资额40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深圳市柏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项三确定的被告深圳柏纳启航新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37.3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621.18元,六被告负担255016.13元,原告已预交的255016.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5016.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针对本案公司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或冻结柏纳启航企业银行存款43,910,044.52元的财产、天润启航名下价值984,342.86元的财产(合伙份额)、柏纳创投名下价值491,902.86元的财产(合伙份额)、山西风光无限名下价值1,350,000.00元的财产(合伙份额)。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或“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科服”)持有的公司71,084,278股股份被北京金融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10时至2024年5月28日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博芮东方价值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获取400,000股,成交价624,000.00元。
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4年5月27日,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通知,中曼控股持有的公司2,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在阿里资产拍卖平台进行了公开拍卖。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L3089于2024/05/2610:04:10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资产拍卖平台开展的“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曼石油(证券代码603619)份额为2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2,727,600.00元。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受理日期:2024年5月24日。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先融期货的全资子公司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津03民初143号)。
原告: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乔登辉被告:闫慧被告:白水县龙泉西河洗煤有限公司;
被告:介休市大丰煤化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6日,白水县城关镇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关煤业)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先融风管)签署《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先融风管向北关煤业预付部分煤款,北关煤业限期(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5月31日)向先融风管供应满足一定质量标准和数量煤炭,期限内北关煤业不向第三方私自销售。《煤炭购销合同》签订后,先融风管陆续向北关煤业预付239,505,000元煤款。因北关煤业未如约履行《煤炭购销合同》,双方随后签署了多份补充协议,延长北关煤业的供货期限,但北关煤业仍未如期足额供货,也未退还预付款。其后,北关煤业与先融风管对账后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确认截至2023年7月18日,先融风管对北关煤业享有的未获清偿主债权为223,878,728.00元,并约定北关煤业分十六期以现金或煤炭销售回款清偿。若北关煤业未按清偿计划还款,先融风管有权单方宣布清偿计划提前到期,要求北关煤业清偿全部主债权,并按未清偿主债权金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债务清偿协议》签订后,北关煤业陆续通过白水县龙泉西河洗煤有限公司向先融风管清偿2200万元,自2023年12月21日后,未再有清偿,已构成违约。截至起诉日,北关煤业尚欠先融风管201,878,728元,先融风管宣布上述债务提前到期,北关煤业应当全部清偿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就上述债务,乔登辉以其持有的北关煤业100%股权做质押担保,北关煤业以其所持有的编号为C6100002010101120078921采矿权做抵押担保,先融风管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乔登辉、闫慧夫妇、白水县龙泉西河洗煤有限公司、介休市大丰煤化有限公司亦签订担保合同为北关煤业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先融风管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编号(2024)津03民初143号);先融风管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津03民初143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下称“长安银行”)
被告: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航科技”)
长安银行请求确认原告长安银行、被告易航科技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年高新贷字第030号-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年3月7日签订的2019年高新贷字第039号-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有效。长安银行诉易航科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已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028)
受理日期:2024年4月26日。
受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科技”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拟于2024年6月5日开庭。
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戚建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被告:杨五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戚建华配偶;
被告:戚海锋,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戚建华之子。
2020年11月11日,原告嘉兴银行绍兴嵊州支行与被告戚建华、杨五妹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6033高保字第00003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戚建华、杨五妹愿意为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1日,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戚海锋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6033高保字第00003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戚海锋愿意为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1日,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3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30160000017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位于嵊州市丰乐村大鞍银自然村153号的不动产,为其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17,500,000元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3年1月17日至2033年1月17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浙(2023)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60号。2023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BC202310180000005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短期贷款1,150万元,借款用于归还原有贷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借款的年利率为5%,借款的计、结息周期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本金归还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1,150万元贷款。但被告浙江天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嘉兴银行于2024年3月29日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天方科技、戚建华、杨五妹、戚建锋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作出(2024)浙0683民诉前调2360号《民事裁定书》、(2024)浙0683执保617号《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并送达给天方科技、戚建华、杨五妹、戚海锋,告知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如下: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查封天方科技名下的位于嵊州市丰乐村大鞍银自然村153号不动产;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查封戚建华、杨五妹名下的位于嵊州市三江东街41号三单元1-4层不动产;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查封天方科技名下的位于沭阳县金地华园1幢901号不动产;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查封戚建华、杨五妹名下的位于沭阳县金地华园1幢701号、801号不动产;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查封杨五妹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苑111号沁雅花园14幢1601室不动产;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查封戚建华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公寓楼1907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下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近日获悉,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6月24日10时至2024年6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本行股东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龙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龙建设”)所持本行的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巴龙集团及巴龙建设合计持有本行5%以下的股份。巴龙集团及巴龙建设在本行上市时作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做出如下承诺“在青岛农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青岛农商银行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或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青岛农商银行,由青岛农商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青岛农商银行披露本公司减持意向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具体实施减持。”本次拍卖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流拍、缴款、股权变更等环节,最终拍卖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3)
(2024)宁02破申2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本院经审查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盈森)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治军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王海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王海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4,495,2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3%,被司法冻结数量为634,495,29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 100%。根据王海鹏先生反馈,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金融业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债务纠纷执行案件,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但其尚未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具体债务金额尚待收到法院相关执行文书确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因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查封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价值人民币9,99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
被申请人1: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3: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4: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5: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6:陆克平;
被申请人7:郁琴芬。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与工行江阴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990万元,到期日为2025年3月21日。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工行江阴支行的融资本金共计20,690万元,逾期未还本金0元,欠息0元。但工行江阴支行认为公司存在“借款合同”中第10.1(4)项约定的违约情形“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不存在为阳光集团等被申请人的违规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行江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来源: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灵汇股份)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吴兴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执行裁定书((2024)浙0502执1473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被申请人:浙江优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优纬),公司孙公司;
被申请人:灵汇股份。
被申请人浙江优纬与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2月23日签订5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共计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贷款由被申请人浙江优纬自有不动产抵押,抵押物位于湖州市石林路1319号房产、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抵押登记证明:浙(2023)湖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858号)提供在自2022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最高额为7663万元的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并由被申请人灵汇股份在2022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5日期间提供最高额为8000万元的连带保证担保。截止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浙江优纬签订的5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目下共计积欠本金43000000.00元,欠息315684.69元,合计43315684.69元。由于被申请人浙江优纬抵押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同时被申请人借款欠息,经申请人通知仍未还款,故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已于2024年2月19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依约还款。
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被申请人浙江优纬归还申请人工商银行湖州分行本金4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2月25日为315684.69元,2024年2月26日起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分以下期限归还:1、2024年3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2024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2650000元,并利随本清,若被申请人浙江优纬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归还借款,申请人工商银行湖州分行有权就剩余还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工商银行湖州分行有权对被申请人浙江优纬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石林路1319号的抵押房产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6630000元抵押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灵汇股份对被申请人浙江优纬上述债务在最高额8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工商银行湖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浙江优纬、灵汇股份双方无其他争议。
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湖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浙0502诉前调确601号民事裁定书,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吴兴区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优纬、灵汇股份在(2024)浙0502执14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优纬、灵汇股份银行存款430000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10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被告: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刘玲,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简称:邮储银行高青县支行)与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恒新材)于2021年12月17日签订《小企业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500万元,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存续期为72个月,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12月16日止,借款额度存续期内前60个月为额度使用期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12月16日止。额度使用期内,额度有效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本次用款自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15日。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与王波、刘玲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王波、刘玲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签订后,邮蓄银行高青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第十七条、十八条约定,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王波及财产负责人刘玲均已失联,企业涉诉较多,应提前收回已拨付的贷款。截至2024年2月24日贷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5625.00元,合计15,005,625.00元。为维护邮蓄银行高青支行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2024年5月27日,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鲁03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恒新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5625.00元(计算至2024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原告邮储银行高青县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鲁(2021)高青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7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产及土地经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787.56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波、刘玲分别对被告天恒新材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5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波、刘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恒新材进行追偿。
IPO企业相关公告
北京中财裕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2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505号),驳回北京中财裕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财裕富)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差额补足协议书》及《差额补足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差额补足协议书》及《差额补足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性质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之外的其他主体即福建泰通对股票投资人中财裕富的投资本金收益提供的差额补足承诺,并非股票发行人自身在发行股票时承诺投资股票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情形,故在上述合同属于当事人之间基于自愿交易而订立的情形下,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中财裕富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福建泰通不再对中财裕富承担差额补偿义务。2022年10月8日,中财裕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财裕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终758号),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260号)
截至2023年末,长城证券融资融券账户数目较上年末有所减少,但融资融券余额较上年末增长5.76%,主要系公司加大对两融业务的拓展力度所致。2023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较上年基本持平。截至2023年末,公司针对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0.68亿元,计提比例0.29%。
股票质押业务方面,为防控风险,2022年以来无新增股票质押业务,截至2023年末,股票质押待回购余额较上年末进一步下降65.71%,当期股票质押利息收入同比下降75.01%,整体规模很小;2023年末公司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计提减值准备188.53万元,计提比例35.94%。
2023年,长城证券营业支出同比小幅增长6.20%。其中,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长41.26%,主要系人力成本增加;其他业务成本大幅下降,主要系现货贸易业务规模进一步收缩所致。2023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系二级子公司华能宝城物华有限公司在开展煤炭贸易业务时形成的应收款项收回存在风险,公司补提预期信用损失0.68亿元所致。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279号)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末,东方证券股票质押等业务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主要诉讼及仲裁(占公司诉讼及仲裁总额90%以上)涉及待偿还本金约为67.40亿元。
截至2023年末,东方证券股票质押业务待购回余额继续下降,均为自有资金出资。截至2023年末,股票质押式回购担保物25.63亿元,股票质押式回购担保物价值可覆盖股票质押业务净值;2023年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9.91亿元,转出10.32亿元,截至2023年末减值准备余额48.89亿元,较上年末减少0.8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295号)
诉讼纠纷方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银行”)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向光大资本提起诉讼、以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争议仲裁为由向光大浸辉提起仲裁;深圳恒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为由向光大浸辉、暴风投资、群畅金融提起仲裁;嘉兴招源涌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源涌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光大资本提起诉讼;此外,公司其他中间级及劣后级合伙人对光大资本或/和光大浸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投资本金及利息。同时,2019年3月,因股权回购纠纷,光大浸辉作为浸鑫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浸鑫基金共同作为原告,以暴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冯鑫为被告,向北京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7.51亿元;于2020年12月,光大浸辉已收到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相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由原告承担,光大浸辉就该案判决结果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6月法院已经受理,已于2023年10月开庭,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
2021年6月,公司公告称浸鑫基金的境外项目交易主体JINXIN INC.(开曼浸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向MPS公司原卖方股东RICCARDO SILVA、ANDREA RADRIZZANI等个人和机构提出欺诈性虚假陈述以及税务承诺违约的诉讼主张,涉案金额约为661,375,034美元,目前尚未开庭。
判决结果方面,2019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招商银行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34.89亿元;2020年8月该案件已判决光大资本向招商银行支付人民币31.16亿元及自2019年5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2020年8月,公司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光大资本向华瑞银行支付投资本金4亿元,支付2018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投资收益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光大资本已收到上述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已就上述事项申请强制执行,光大资本已收到《执行通知书》,尚未履行相关义务。光大资本就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其他合同纠纷相关诉讼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2年6月,光大资本分别收到与招商银行及华瑞银行相关诉讼的再审申请之《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招商银行和华瑞银行均已申请执行,将以光大资本所有资产承担执行结果,光大资本也正与招商银行、华瑞银行洽谈和解。2022年3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申请执行方为招商银行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变价被执行人光大资本持有的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5%的股权以及10,669,350股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23年5月,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58,868股股份被强制执行,光大幸福租赁35%的股权的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2020年4月,公司公告称光大浸辉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光大浸辉、暴风投资、群畅金融支付申请人深圳恒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本金1.5亿元及相应预期收益、律师费、仲裁费等相关费用,经法院查明,相关被申请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执行程序已终止。2021年10月,公司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光大资本赔偿招源涌津投资本金的30%,即1.8亿元;招源涌津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光大资本就该案件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23年7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光大资本赔偿招源涌津投资款本金约1.35亿元,驳回招源涌津其余诉讼请求;2023年8月,招源涌津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光大资本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光大资本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流程。另外,光大资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2024年5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光大资本收到再审申请之《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受MPS风险事件影响,光大发展所实际持有的昆明以购代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亿元财产份额被冻结。2022年3月,光大发展就被司法冻结的昆明以购代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亿元财产份额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出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光大发展的诉讼请求。光大发展于2022年12月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光大发展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7月,光大发展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上述强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影响需根据相关强制执行结果进行评估。2023年12月,光大证券持有的因MPS事件被司法冻结的昆明以购代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份额已解除司法冻结。
2021年5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应诉通知书,中间级及劣后级合伙人贵州贵安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金融”)对光大资本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资本赔偿投资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诉讼金额约为人民币0.95亿元,2023年7月,光大资本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光大资本应赔偿贵安金融30%的已损失投资本金(原始本金扣除浸鑫基金已向其支付的预期收益分配款),即人民币2,480万元;驳回贵安金融其余诉讼请求。光大资本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光大资本收到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被诉与主动起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21.74亿元人民币。其中,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人民币;被诉的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已对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计提相关负债约为0.18亿元人民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2022年,考虑市场环境及项目情况变化等因素,结合预期
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后,国泰君安证券冲回部分减值准备。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450号)
固定收益投资方面,截至2023年末,债券以AAA级别债券占比为主(占比较上年末增长2.64个百分点至74.85%);其他债权投资规模为252.44亿元,其中国债、地方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占比分别为5.69%、35.33%、11.03%和5.67%。截至2023年末,国投证券的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分别计提减值准备0.01亿元和0.51亿元。截至2023年末,国投证券投资业务中,违约债券本金合计0.65亿元,违约债券共计提减值损失0.31亿元;其中,共有0.32亿元的违约债券本金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故未计提减值准备,已在损益表中体现;公司投资业务收入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需对国投证券投资业务收入波动情况及投资资产质量保持关注。截至2023年末,国投证券融出资金的减值准备金额为0.78亿元,均处于预期信用损失第一阶段;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处于预期信用损失第三阶段的余额为4.70亿元,处于第三阶段的担保物价值和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4.30亿元和1.89亿元,该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占该阶段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的比重为40.17%,在考虑担保物价值的情况下,减值准备计提较为充分。信用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截至2023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较上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国投证券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规模增加所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98亿元,计提减值比例为0.85%。减值损失计提方面,2023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51亿元,计提规模同比减少,主要系债权投资减值损失计提规模减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规模增加等综合因素所致。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华安证券自有资金出资的股质业务涉及诉讼事项1起,涉及的质押股票为刚泰控股(已退市,原代码:600687),该笔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合约本金为人民币2.22亿元。2021年1月经过对刚泰股票和相关车辆进行变卖,实现执行款约0.13亿元;2022年1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公司对其剩余金额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以来公司股质业务无新增违约事项。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204号)
截至2024年3月末,华安证券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0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均作为起诉方。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出资金累计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523.86万元,当年新增计提67.27万元,计提比例0.05%,无第三阶段信用损失金额,融出资金资产质量良好;2023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未有新增重大风险项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131号)
截至2023年末,华泰证券因子公司华泰联合未决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5.70亿元;无其他因诉讼形成的预计负债。华泰联合作为“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美吉特ABS”)的财务顾问,于2020年9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应诉通知书》,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投资“美吉特ABS”未得到全额兑付,诉至法院要求该专项计划管理人(被告一)、法律顾问(被告二)、评级机构(被告三)、原始权益人(被告四)及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被告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投资损失5.27亿元及相关利息,上海金融法院2023年4月一审判决华泰联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华泰联合提交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截至2023年末,二审案件已正式立案,尚未开庭。结合一审判决结果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公司认为该案件已达到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对该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5.70亿元。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
信用减值损失方面,公司在2022年对融资资金减值损失和其他债券投资减值损失进行了转回,整体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较为稳定。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
来源: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1,2019年7月,华西证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向其融资1亿元。后东泰资管违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10000万元(本金)。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判令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公司就质押股票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就被执行人欠付的违约金,双方拟进行执行和解。
2,2020年9月、10月,华西证券先后与叶某、陈某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叶某向公司借入本金7352.06万元,陈某向公司借入本金7918.42万元,担保物为其持有的仁东控股股票;后叶某、陈某违约,公司强制平仓后叶某未偿还本金4137.62万元,陈某未偿还本金4598.92万元,景某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就叶某、陈某在公司的融资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诉金额:8736.54万元(本金)。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判令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被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3,华西证券主承销及受托管理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涉及债券违约,先后共有12位投资者起诉公司,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述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其投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的赔偿责任。10180.2(本金)华汇人寿案、外贸信托案、中信信托案、杭州太乙案一审判决后已二审立案,前述案件分别于4月7日、4月8日、4月9日开庭审理;另外六案因和解撤诉;2024年新增两案(涉案本金合计250.8万元),已开庭审理或和解。华汇人寿案、外贸信托案、中信信托案、杭州太乙案一审判决公司承担投资者本金1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六案因和解撤诉。六案已和解支付。
4,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与公司进行联合建设,合作方式为公司投入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投入资金。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建设资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退还了投资款8536万元。后大成置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公司已按判决要求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全部义务。大成置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大成置业将认为与公司联建D6地块二期工程存在的债权转让李某。2021年12月,公司收到开庭传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与大成置业解除联建协议时的补偿款1595.71万元及联建协议解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723.28万元。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因重复起诉驳回李某对补偿款及部分资金占用利息的起诉;同时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19万元。其后,李某和公司均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涉诉金额:约2318.99万元。重审二审已于2024年3月20日开庭审理。重审一审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以85,3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公司向原告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未生效判决。
5,华西证券作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述项目后终止审核,并未实际发行。投资者袁某、肖某诉求购买数知科技股票分别产生投资损失1080.51万元、133.03万元,以数知科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数知科技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要求本公司作为未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诉金额:约1213.54万元。前期肖某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两案均未开庭审理。
6,华西证券与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川公司”)约定联合开发建设D6地块二期工程,2022年因工程款纠纷,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三建”)向法院起诉公司、雄川公司,诉请:公司与雄川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1172.3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成都三建在工程价款1172.39万元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权的权利;要求雄川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本公司、雄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涉诉金额:1172.39万元(本金)。已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公司向成都三建支付工程款627.31万元及利息;雄川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成都三建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
7、雄川公司与华西证券签订协议联建综合办公大楼及附属工程,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对雄川公司的违约金出具保函。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雄川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乐山商行对前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23年3月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万元。涉诉金额:5000万元。已一审判决,待二审。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求,乐山商行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待二审。
8、2023年12月以来,华西证券陆续收到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洲智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3案,投资者认为公司作为汇洲智能的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制作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诉求公司承担投资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沈某案诉请投资损失金额约为628万元,吕某案诉请投资损失金额约为6159万元,金某案诉请投资损失金额约为36万元。涉诉金额:6823.19万元。已撤诉。
9、2018年庄某与华西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融资10000万元,以其持有的“中装建设”股票质押,后经双方协议提前回购本金3000万元。2024年2月因庄某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7000万元(本金)。已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庄某向公司偿还7000万元,并支付融资利息、违约金等,若未能履行前述偿付义务,公司有权处置质押股票。截至公司2024年一季度报告披露日一审判决暂未生效。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混合型)(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2022年5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行人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柳永诠、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长庆、张奈、周素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诉讼标的为购回交易本金及利息、相关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暂为32,203.60万元。案件编码(2021)粤01民初1408号。该案件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柳永诠向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19,28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的利息以20,376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9,282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2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融资款本金2,98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98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从2020年12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扣减330,817.13元)、违约金(以39,379,10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柳永诠提供质押的2,540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154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质押的482万股*ST聚龙股票(证券代码:3002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柳永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柳永诠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张奈对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柳永诠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八)被告柳长庆对第(二)、(五)项确定的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周素芹对第(八)项确定的被告柳长庆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来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西部证券(申请人)与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
西部证券作为“西部恒盈招商快鹿九鼎投资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西部恒盈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8月成立了西部恒盈资管计划,初始资产规模合计人民币20亿元。2015年8月,发行人作为管理人与补足义务人宁波宽客宏文控股有限公司、徐春林、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邵武、姜锋、冯源、叶根培、余竹云等签订《补偿合同》,约定补足义务人在相应条件满足后应向资管计划履行补足义务。此外,徐春林为前述补足义务人在《补偿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资管计划终止后,上述补足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故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立即向公司代资管计划支付补足款,并支付滞纳金及承担本案律师费、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费用,请求裁决各被申请人对上述仲裁请求项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代资管计划对徐春林持有质押物的变价款在前述仲裁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仲裁请求款项合计为人民币2,354,926,585.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9月出具了《仲裁通知书》[(2022)深国仲受4705号-1],决定立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
2,西部证券(原告)与钟葱、邵蕾、葛力溶(被告)诉讼案。
2019年8月,西部证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钟葱、邵蕾、葛力溶,诉请三被告共同向西部证券清偿融资本金59,205,000元,利息、违约金并对其提供的质押股票所得价有优先受偿权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葱、葛力溶共同偿还西部证券本金59,205,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承担连带责任。西部证券、钟葱及葛力溶均提起了上诉,2021年4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陕民终270号,判决除调整了违约金外,维持了一审判决。2021年5月3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钟葱质押股票已处置完毕,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西部证券与贾跃亭、甘薇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亭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亭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48,291.77万元。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亭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亭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亭配偶甘薇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亭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3号。鉴于贾跃亭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执行。贾跃亭方面于2019年10月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向公司发送了相关文件资料,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经公司申请,2022年7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恢复执行。2022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3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恢复执行,截至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4,西部证券与贾跃民的执行案件。
2017年7月,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客户贾跃民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贾跃民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30,308.29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贾跃民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贾跃民管辖异议的裁定。2018年7月4日追加贾跃民配偶张榕为共同被告。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贾跃民及其配偶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7)陕民初64号。鉴于贾跃民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具体执行。公司已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12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8月,公司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案件执行;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执行款485,827.49元,已协助法院完成对贾跃民质押股票处置;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5,(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讼案。
2017年5月25日,公司设立“西部恒盈保理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产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募集资金全部投资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信托”)作为受托人的“方正东亚•恒盈保理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发送的《通知函》,截至5月25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其未收到实际融资人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天启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保理”)应于当日支付的还款,担保人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实业”)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青保理支付融资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2.157亿元,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中青旅实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二中院于2018年6月5日出具了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初943号。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初943号,判决上海中青世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中青保理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应付账款相应金额范围内优先偿付上述债务。2019年7月12日,中青旅实业针对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4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0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完毕。
6.(原告)西部证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诉讼案。
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重工”)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8年5月21日、2018年6月9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申请书》等协议文件,并于2018年6月9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对上述协议进行了公证。中南重工将其持有的1,160万股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45,原“中南文化”,现“ST中南”,以下简称“中南文化”)作为标的证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公司进行质押融资借款8,400万元。后经中南重工补充质押、场外部分还款、中南文化2017年度派发红股,中南重工在公司合计质押中南文化2,040万股、剩余待购回本金8,100万元。2018年9月18日,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市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中南重工支付公司剩余待购回本金、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公司为实现质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019年1月22日,无锡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02执6号驳回了公司对中南重工的执行申请。2019年1月31日,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出对驳回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苏执复56号,支持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中院上述执行裁定。2019年9月20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受理中南重工债权人对其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参加中南重工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2020年2月5日,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根据中南重工管理人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苏0281破21号之一,裁定终止中南重工重整程序,宣告中南重工破产。2020年3月11日,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8,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0年3月3日,中南重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中南重工持有的34,034万股中南文化股票已于2020年4月被司法拍卖,公司取得部分款项。2020年8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的起诉。2021年6月,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保证人陈少忠及其配偶周满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公司支付欠付本金60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后经公司追加,诉讼金额调整为本金87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2021年1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少忠、周满芬连带给付西部证券87038826.14元,连带给付西部证券律师费。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8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7,西部证券与刘弘、单留欢执行案件。
2018年2月,公司向陕西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弘、单留欢共同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约24,309.04万元等。在答辩期间,被告刘弘提出管辖权异议,陕西省高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驳回了管辖异议,刘弘已就陕西省高院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陕西省高院驳回刘弘管辖异议的裁定。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刘弘及其配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已经陕西省高院确认并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陕民初25号。鉴于刘弘及其配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院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执行,取得部分执行款项;2020年公司协助法院完成刘弘质押股票的处置。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7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8,西部证券与王靖执行案。
公司与客户王靖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5年8月11日、9月18日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2018年2月2日签订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由王靖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信威集团(证券代码:600485,2019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质押给公司,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借款50,000万元。上述协议于2018年2月2日在北京市海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由于王靖到期未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靖支付欠付本金5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延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2019年9月18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9)京01执885号,在王靖未偿还公司债务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划拨。2020年6月,北京一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法院出具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合本案件考虑可能发生的损失,公司自2019年已开始就本案件所涉款项计提减值,现已全额计提减值。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051号)
截至2024年3月末,西南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违约事件合计涉及自有资金本金8.82亿元(下文中,对金额相对较小的未详细列示)。其中,公司自营业务投资标的中,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涉及标的“16同益债”,涉及自有资金本金约2.31亿元。目前此案件一审判决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实业”)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31亿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等,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均已终止,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对同益实业的破产重整申请,相关事项法院已受理;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涉及标的“16正源01”“16正源02”“16正源03”,涉及自有资金本金合计约4.03亿元,相关案件于2022年4月下达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主要诉讼请求,被告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部分案件因被告未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部分案件二审判决原判决生效,公司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了执行申请,2023年7月正源地产发布公告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公司正跟进破产重整进程;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涉及标的“16三盛04”,涉及自有资金本金约2.00亿元,公司正关注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破产重整进展并搜寻相关财产线索。上述投资资产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续需对相关违约事件进展保持关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298号)
截至2023年末,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424.2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09%,维持担保比例较上年末下降5.5个百分点至262.3%,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1,112.85亿元;2023年公司融出资金计提信用减值损失0.18亿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1.61亿元,较上年末上升12.75%,融资融券业务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3年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为51.61亿元,较上年末减少8.76%,履约保障比为263.5%,较上年末下降58.5个百分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抵押品市值为135.99亿元;2023年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0.03亿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0.54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8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479号)
截至2024年3月末,银河证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共2起,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纠纷,涉及或有赔偿金额共计1.88亿元。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393号)
近年来公司未新增违约项目,截至2023年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为4.17亿元。公司不断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客户准入及授信管理,启用集中度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上线风险排查系统,风险抵御能力有所提升。截至2023年末,公司表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购回金额5.52亿元,较年初增加26.32%,履约保障比例为239.84%,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13.20亿元;无表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截至2023年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180.05万元。
在营业支出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均具有知识密集型的特征,人力成本在公司业务及管理费中占比相对较高。2023年公司加强对营销人员报酬和销售服务相关费用的管控力度,业务及管理费同比有所减少,同期营业费用率有所下降。此外,2023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转回0.05亿元,主要为融出资金减值损失。
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3年末,公司金融工具及其他项目信用减值准备余额为5.64亿元,较上年末基本持平,主要包括融出资金减值准备4.21亿元,应收款项坏账准备1.40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237.65万元和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16.32万元。公司减值准备已充分反映资产风险,计提较为充分,整体资产质量较好。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涉及多起金额较大的诉讼与仲裁案件:
1、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神雾集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院于2019年9月23日执行立案。2020年9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裁定“将神雾集团持有的*ST节能股票19,800,000股作价人民币18,849,600元,交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等额债权”。2020年12月24日,郑州市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报告期末,该案暂无新进展,相关事项信息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河南省高院受理该案后,因新光控股申请破产重整而将案件移送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公司已申报债权。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截至报告期末,新光控股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该案暂无新进展,相关事项信息参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3、石河子市瑞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晨投资”)、谭颂斌及周娟股票质押业务违约,公司提起诉讼,河南高院一审判决后,被告瑞晨投资、谭颂斌、周娟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南高院于2020年3月30日执行立案。郑州市中院依法对银禧科技股票24,529,900股进行拍卖,公司收到拍卖款188,884,151.85元。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收到郑州市中院执行裁定书,因公司与瑞辰投资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2021年8月31日,公司与瑞晨投资又达成新的和解协议。(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变更公司为(2021)粤1971执恢85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对方未履行和解协议,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法院2023年11月17日受理执行申请。2023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执行回款666.25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案件仍在执行过程中。
4、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或“浙江清风”)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2019年12月5日河南省高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郑州市中院裁定将长城影视持有的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长城)股票(证券代码:002071)50,400,000股作价71,542,800元,交付公司抵偿其等额债权,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公司向郑州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追加被告赵非凡、赵锐勇为公司与第三人浙江清风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二人认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浙江清风欠公司人民币14,656.71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郑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报告期末,该案处于执行阶段暂无新进展,相关事项信息参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5、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违约,公司提起诉讼,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科迪集团和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河南省高院民事裁定书,科迪集团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公司撤回上诉。郑州市中院于2020年8月24日执行立案。2021年1月21日,郑州市中院做出执行裁定,因商丘市中院受理了对科迪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科迪集团的执行。(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商丘市中院于2022年4月22日裁定批准了科迪集团等十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2022年7月,公司根据上述重整计划,收到科迪集团破产管理人支付的优先债权部分现金清偿及普通债权现金清偿金额共计24,727,420.43元,2023年3月3日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105,906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科迪集团破产管理人支付的优先债权部分现金清偿金额8,470,578.67元。截至报告期末,科迪集团处于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
6、河南中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置业”)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违约,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提起诉讼,中州蓝海于2019年10月31日收到郑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中州蓝海的诉讼请求。该案郑州市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执行立案,2020年11月26日案件执行终本,郑州市中院按照相应程序对被执行人徐增才、徐香红名下的两处房产进行拍卖,中州蓝海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法院分配执行款人民币2,443,099.88元。另,中州蓝海对另案中益置业名下被查封房产提起的执行异议,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做出(2022)豫019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州蓝海的异议。2023年8月公司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手续,10月9日收到恢复执行裁定公司于11月份郑州中院取得51套房屋处置权,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2024年1月2日法院出具评估拍卖裁定。其它相关事项信息参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以上尚未判决或执行完毕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如最终出现不利于发行人结果可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等造成影响。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编号:信评委函字[2024]跟踪0297号)
重大诉讼方面,2024年5月7日,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控股”或“公司”)发布《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渝富基金近日收到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重大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及主要争议点如下:渝富基金2016年管理的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战新基金”),与工银瑞信共同出资参与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乐视云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视云专项基金”),因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导致工银瑞信和渝富基金产生相关纠纷,工银瑞信于2022年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渝富基金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24年4月30日下午收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书。上述诉讼案件目前进入执行阶段,标的金额为6.07亿元(截至《公告》出具日约为6.6亿元)。截至2023年末,渝富基金总资产2.8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2.19亿元。中诚信国际将持续关注上述重大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和整体信用状况产生的影响。
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截至2022年末,恒大股权转让款余额为203,732.96万元,因深圳安居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下属公司济南畅赢金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多次催要无果,根据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安居集团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本金20亿元及其利息、违约金。2022年2月23日,贸仲已受理本案,并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指定仲裁员。2022年10月14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5月16日,贸仲先后三次作出书面通知,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经仲裁院院长研究同意本案裁决作出期限延长至2023年2月16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8月16日。2023年7月3日,本案已开庭审理。畅赢金程于2024年3月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83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深圳安居集团向畅赢金程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0亿元及其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仲裁费及畅赢金程因案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24年4月,畅赢金程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安居集团履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4年4月28日,畅赢金程收到深圳中院(2024)粤03执913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件深圳中院已立案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案件暂未执行完毕。2024年4月22日,畅赢金程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4)京04民特482号《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深圳安居集团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贸仲作出的《裁决书》一案,已由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暂无最终裁决结果。
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案件一: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1、一审受理时间:2023年6月27日
2、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油市人民法院
3、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
原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枫露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航景星和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克洛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然芯杰(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五:上海杰河然商务咨询中心;
被告六:上海海许商务咨询中心;
被告七:冷芸。
第三人: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涉案全额:5400万元。
2023年3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2023)京仲裁字第0655号《裁决书》,裁决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度星和”)应当向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油鸿飞”)赔偿各项损失约9000万元。后经北京金融法院强制执行,已向江油鸿飞返还执行案款36,256.689.04元,江油鸿飞债权未获全额清偿。
2023年6月27日,江油鸿飞依法向江油市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主要请求:(1)判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六,被告七共对北京仲截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0655号《裁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三度里和尚未清偿的债务,向江油鸿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七对被告五、被告六应当承担的上述第1项债务,向江油鸿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今七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案件目前处于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阶段。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4〕3543号)
重庆银行营业支出以业务及管理费与信用减值损失为主。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重庆银行业务及管理费持续上升,成本收入比逐步上升。重庆银行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资产预期损失进行计量并计提减值准备,2023年,重庆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规模有所下降,2023年重庆银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2.43亿元,其中贷款减值损失30.76亿元。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净实业),福建阳光集团。
案由:合同纠纷。
标的金额:52,606.33万元。
案号:(2023)闽01民初1349号
2020年3月,原告以5亿元认购龙净实业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的2020年度第一期债权融资计划,福建阳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龙净实业于2021年3月支付了第一期利息3250万元后,还陆续支付了7笔共计8219.7万元用于归还本金,剩余的本金和利息尚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龙净实业偿还剩余本息、违约金等,并要求福建阳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26385号
原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詹*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虞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浙0702执4273号之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裁定:终结本院(2023)浙0702执4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哟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哟哈科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4)京0107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哟哈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东北证督导费162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以11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刊登日期:2024-05-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沪0101民初34422号
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陈*亮,袁*,李*业,朱*亚,朱*杰,黄*军,司*波,吴*引,陈*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其他证券纠纷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燊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林*洪、林*昌、林*智、林*椿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5-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3)沪0115民初75465号
原告:范**
被告: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04
案号:(2023)沪0115民初64134号
原告:范**
被告: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上诉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蒋建璋、原审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桂民终397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
刊登日期:2024-05-29
案号:(2023)沪0104民初30268号
原告:祝**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1
案号:(2023)沪0104民初31407号
原告:陆*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沪0107民初16149号
原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毕*江,江苏大有恒水产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达(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陈*婷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1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
重庆成渝金融法院受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庆、陈*、程*、王*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雷*阳、张*峰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送达本案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5-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歌伦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程少博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5-30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熙信承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明、北京熙信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王*波、西咸新区荣禾文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贝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百禾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刘*圣、朱*艳及第三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丝绸之路支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5-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342号
原告:艾**
被告: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0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1826号
原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05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1824号
原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05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8193号
原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4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207号
原告:管**
被告: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上海三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7-16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173号
原告: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方**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04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51民初5780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
被告: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06-24
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华与九州期货有限公司(现名:华源期货(北京)有限公司)等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上海海华屹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京0108民初17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刊登日期:2024-05-30
南京泽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都**民与被告南京泽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泽宏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泽宏投资公告送达(2024)津0319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5-30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45743号
原告:朱*
被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6-12
上海金融法院本院受理的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第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刊登日期:2024-05-20
平潭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平潭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龚墘贞、厦门市合牛投资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闽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5-30
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山西融金振兴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山西康益宏贸易有限公司、蒋*华、林*盛、陈*兰、黄*金、林*强、山西天禾宇信商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晋01民终296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5-30
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原告上海中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赞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牵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刊登日期:2024-05-3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陆某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苏02民终1217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5元,由陆某某负担。江阴市人民法院(2023)苏0281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驳回陆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65元,由陆某某自行负担。
北京市朝阳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中外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外建基金)于2012年12月设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田一中,股东为中外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月,北京科维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维森)设立,该公司是中外建基金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田一中,主要经营“亲密加”等网络平台理财项目,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田一中等以科维森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400余万元。田一中因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北京市朝阳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2014年10月,祝江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外建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成立了中外建(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业务是通过线上理财平台“建安金融”(后更名为中外建金融),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融资款主要出借给祝江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外建.海云台”房地产开发项目。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后山东文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江帆以及中外建(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大量高管、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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